党建之窗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发布时间:2013.12.21 来源:中国出版协会 阅读:1107次
意识形态责任就是政治责任。为坚定不移做好意识形态工作,规范本会舆论阵地意识形态管理,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会议活动在信息发布、宣传交流、行业引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宣部机关党委有关文件精神和会党政领导班子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有关部署,结合本会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舆论阵地建设和管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质量第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统筹兼顾,把提高质量作为舆论阵地工作的生命线,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以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为推动出版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出版强国,努力打造好行业信息服务生态。
第二条 意识形态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断增强党的领导力。坚持党管舆论阵地不动摇,提高政治站位,把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把服务好行业同传播行业正能量、提升行业社会影响力结合起来。
(二)全面贯彻落实党对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根据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抓重点,攻难点,通过舆论阵地前沿,为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聚力赋能。
(三)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遵循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优良传统,积极开展工作创新。
第三条 本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职工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对待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地与错误观点、错误倾向作斗争,严把阵地关、导向关。
(一)严格防止涉嫌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违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等方面的内容或信息,从本会舆论阵地和信息通道传播、流出。
(二)涉及(一)所列内容在本会的期刊、微信、微博、研究报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坚决不刊登、不出版、不制作、不转发、不售卖、不传播。
(三)涉及(一)所列内容在本会组织的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等坚决不允许发表、发布和传播。
第四条 各个舆论阵地,要坚决避免出现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职务、有关政治术语表述不规范、不准确的情况,坚决防止因工作疏漏而泄露国家机密和发布不允许公开的行业数据等,坚决杜绝新闻敲诈、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等现象,坚决抵制违规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舆论阵地,包括本会及本会全资、控股公司主管主办的杂志、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微信群、微博、APP、直播平台和其他网络传播平台,以及各类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展会等会议活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关乎本会改革与发展的持续、健康和稳定。要按照谁主管主办谁负责、谁出事谁担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理事长、党支部书记及各舆论阵地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抵制、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会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抓制度、抓督促、抓落实、抓检查、抓惩处;涉及有关意识形态的具体工作人员对各自岗位的意识形态工作负直接或间接责任,守好阵地,严把关口,不出问题。
第七条 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副秘书长和党支部纪检委员为成员的会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每半年)召开意识形态工作会议,认真落实上级领导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工作任务,持续加强舆论阵地意识形态阵地管控,构建有效防范、安全可靠的管控机制,牢牢把握舆论阵地工作主导权和主动权。同时,定期(每半年)对舆论阵地意识形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定期(每半年)通报检查结果及研判情况。
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任务。
(一)严格落实和强化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建章立制、内容审核和过程管控。期刊出版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网络与新媒体内容要建立“先审后发”机制,各类会议的举办要履行备案和审查程序。
(二)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年度中心工作,将意识形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按照线上线下统一标准管理,对期刊、网站、微信等各媒体,定期进行系统排查,责任到人。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相关线上线下会议活动。
(三)加强队伍建设,持续开展对舆论阵地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在出版专业培训、新员工培训、员工集体学习、党员教育等活动中,列入意识形态教育培训专项内容,要求其具备应有的政治素质、职业素质和业务素质,具备正确的政治立场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团队在意识形态领域舆情预判、分析、处理等方面的能力,确保队伍政治坚定、忠诚担当。
(四)创新内容建设,把提升正面宣传水平作为主攻方向,针对重要会议活动报道、重大主题传播、重点国际传播等,认真完成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工作任务,精心策划专题专栏,精心组织采编力量和专家作者,着力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着力振奋精神、鼓舞士气,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意识形态管理工作中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本会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干部接受媒体采访、发布相关信息、以本会或分会领导名义发表文章等,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事先审批(见附表1),待批准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
第三章 期刊、内刊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切实发挥好期刊舆论宣传主阵地作用。
第十一条 强化阵地意识,加强审校力度。在保持正确政治方向、鲜明政治观点、严肃政治纪律的基础上,锤炼高度的政治敏锐性、鉴别力,着力贯彻好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作为编辑人员,要始终对自己的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确保期刊上的每篇文章、每句话都科学严谨,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把稿件质量关,按照复审和终审人员资质要求,层层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对稿件思想政治倾向、技术质量和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包括保密制度)等方面要做出重点评价,最终确定录用与否。在三审三校之前,首先使用智能辅助审校软件过滤文稿,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排除各类意识形态问题隐患。
第十二条 强化学习意识,提高能力素质,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持证上岗、定期培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及其在实践中的最新发展列入学习范围,努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坚持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把学习业务知识和期刊发展结合起来。合理解决学术问题与政治问题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根本政治问题,不容质疑,不容否定,不能有半点含糊和动摇。
第十三条 做好主题出版(主题传播)工作。围绕党和国家在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追踪行业与科技新动态,针对出版行业广受关注的热点话题和痛点问题,以“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作为出发点策划专题,开展约稿和研讨。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对期刊拟采用的重大选题稿件要填写重大选题报告备案表,报送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报刊处备案并听取备案意见后再进行编辑部审稿流程。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刊,主要是指我会各部门(单位、分会)整理、制作、汇编、发布的有关会议论文集、咨询报告、内部通讯、行业动态、协会(分会)动态等非正式出版物(包括电子刊)。以上所列举的各类内刊,要参照以上第十条~第十四条内容加强意识形态管理,特别要严格执行内刊内容三审制度(见附表2),从思想性、正确性、真实性、准确性、是否涉密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审核流程进行痕迹管理。
第四章 网络平台管理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网络平台(包括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微博、微信群、APP、直播平台、其他网络传播平台)内容建设,加强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不折不扣地把意识形态工作的任务要求落实到网络平台内容维护中,充分发挥网络平台意识形态工作的思想指引、舆论推动、精神激励、文化支撑作用,在新媒体时代把握好舆论宣传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第十七条 建立网络平台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各网络平台实行专人管理,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层层把关、层层负责。作为责任主体,各网络平台负责人要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定期自查和督查,及时清除禁止发布和转发的问题信息,打造清朗网络空间。务必做到严防死守,问题一旦发生,及时清除,及时上报,并严肃追究和处理。进行线上直播时,要提前制定突发状况应急预案,并保证有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同时在场,在出现问题时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网络平台内容建设。
(一)及时发布行业相关信息,及时更新相关栏目,严禁出现长期不更新的情况。
(二)丰富网络平台传播内容。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形成强势正面宣传;以贯彻本会各项重大决策为主线,突出工作特色和亮点,开展各类相关专题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激励和引导印刷行业从业者为推动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先审后发”机制,“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明确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内容、信息采集渠道、信息发布权限和责任人等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内容三审制度(见附表3),从思想性、正确性、真实性、准确性、是否涉密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坚持采编、审核、发布分离原则,审核流程进行痕迹管理。在审核内容之时,要注意使用好智能辅助审校软件,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排除各类意识形态问题隐患。
第二十条 加强保密意识教育和保密工作审查,对于国家机密(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技术机密)和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授权或批准发布的行业数据等,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网络平台公布或公开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网络领域重要风险点排查。网络领域风险点主要包括:各责任主体负责的网络平台出现的不实信息和错误观点,各类可能引发政治安全风险的舆情热点,影响政治社会稳定的敏感舆情和不实炒作,影响本会形象和名誉的不实报道等。各责任主体要按照加强日常管理与重点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在重大信息发布、重大活动举办等各重要时间节点,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并对存在的风险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化解。
第二十二条 定期对网络平台的意识形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定期(每半年)通报。检查重点为:
(一)网络平台的维护和更新情况。包括信息更新、动态发布、重要活动预告等。
(二)网络平台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包括网络信息发布审核流程,发布内容是否涉密,正面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开展情况等。
(三)网络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网页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等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后台账户、口令的管理及内容备份情况等。
(四)网络平台整改和清理情况。包括对已发现问题的处理结果、整改措施和建立长效机制情况,对已经失去工作效能的“僵尸网站”“僵尸号”“僵尸群”及时清理情况等。
第五章 会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各分会举办各类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展会等线上线下会议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举办的会议活动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舆论阵地,严防各种错误思潮、错误观点、错误倾向和错误言论借机传播,严防国家机密和不允许公开的行业数据泄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一会一报”机制。各部门、各分会、各单位组织会议活动,由所在部门、单位、分会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审查和备案,并填写《举办会议活动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见附表4)。影响重大的,须报本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时,主办部门、单位、分会要对会议活动所有发言人的发言稿或PPT进行内容审核,严格执行发言内容三审制度(见附表5),坚决避免出现意识形态问题。在审核内容之时,要注意使用好智能辅助审校软件,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排除各类意识形态问题隐患。
在审查审批过程中,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严格程序,严格把关。若发现报告、讲座内容有错误政治观点的,如不能及时更正,则应取消有关的讲座和报告在会议发表、发布。
未经审批举办各类会议活动,或者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和内容要求举办的,要追究主办部门、单位、分会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部门、单位、分会须事先对拟请发言人、参会人员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等进行全面了解。如有必要,可征得拟请发言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未经上述程序,或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发言人、参会人员有错误思想政治倾向,不得邀请其参加会议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主办部门、单位、分会要做好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会议活动开展期间,应有主办部门人员在现场协调,如发现发言人的发言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要立即制止和纠正,以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第六章 负面舆情处置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负面舆情处置与管理应遵循“主动、及时、稳妥、有效”的工作原则。各媒体和会议活动负责人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引导,正确把握和引导舆论导向,营造有利于本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舆论环境。其中,网络舆情处置与管理应作为工作重点。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各分会对自身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舆情工作负主体责任。会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各分会的日常舆情管理工作,对舆情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进行追责,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各分会应加强自身相关工作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指定至少一名舆情管理员组建舆情监测队伍,负责涉及管理范围内舆情信息的收集、编制、报送等舆情处置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各分会应具备较强的舆情意识,不断提高对舆情危机的识别、监测和研判能力,提前介入,在危机的酝酿期查找各种危机的征兆,积极防患于未然,主动避免各类负面舆情的发生。本会在做出相关重要决策或者出台有关政策制度前,应分析研判引发负面舆论的可能性,并做好应对准备;对日常网络监测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要及早进行舆论引导,避免舆情持续扩大、发酵和蔓延。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各分会发现负面舆情后,应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同时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
负面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事件和一般舆情事件。重大舆情事件是指对本会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事件、涉及本会员工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本会主动回应的事件等。
第三十二条 勇于面对,及时回应。重大舆情应在12小时内回应,一般舆情应在24小时内回应。一般舆情,由舆情涉及责任主体请示分管领导和会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后自行回应;重大舆情,由会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和舆情涉及责任主体共同研究回应方案,经会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指定本会新闻发言人进行统一回应。
第三十三条 舆情涉及责任主体要及时妥善做好与舆情有关的处置应对工作,避免引发次生舆情。同时,根据舆情应对的需要,协调、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舆情涉及责任主体要主动开展舆论引导,及时理性发声,避免片面偏激和不当言论发酵。
第三十四条 舆情涉及部门、单位、分会及相关知情人员要对有关舆情处置情况的所有信息负保密义务。在统一口径发布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肆意加工和渲染。
第三十五条 在负面舆情消除或趋于平稳后,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处置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梳理、反思,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方案和长效机制,避免同类舆情危机再次发生。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事谁担责”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一)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四)对所管理的舆论阵地管理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五)管辖范围内舆论阵地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的。
(六)对管辖范围内舆论阵地的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七)擅自发布信息形成舆情并对本会或员工个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八)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不报、漏报、瞒报的,或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信息失密、泄密的。
(十)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发布信息的。
(十一)散布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七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经会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情节极其严重,给党、国家、社会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并被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等上级领导机关查处或通报的,或被中央媒体(人民日报、新华社、求是、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报道曝光经核实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任主体的部门(单位、分会)负责人,责任主体所在部门(单位、分会)的正职、分管副职,负有把关责任的有关部门正副职和责任人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责任人,还要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二)情节较重,被举报并经核实的,或被省部级媒体和专业领域权威报刊、网络媒体报道曝光并经核实,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任主体的部门(单位、分会)负责人,责任主体所在部门(单位、分会)的正职、副职,负有把关责任的有关部门正副职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是中共党员的责任人,还要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三)情节较轻,在工作进行过程中被发现,尚未形成传播事实的:一年之内一个部门(单位、分会)出现3~4次,给予该部门(单位、分会)正职、分管副职通报处理或诫勉处理;一年之内一个部门(单位、分会)出现5次以上(含5次),给予该部门(单位、分会)正职、分管副职党纪、政纪处分;一年之内相关工作人员出现3次以上(含3次),要调离工作岗位,是中共党员的还要给予诫勉或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员工个人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加强个人微博、微信、QQ、微信群等网络空间管理,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支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