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与出版伦理研讨会举办 用好技术应用“双刃剑”

发布时间:2024.08.06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阅读:1509次

作者:本报记者 洪玉华

  人工智能深度融入出版产业,既加速产业升级,也带来版权管理、出版规范等方面的诸多新问题。近日在山东济南举办的人工智能与出版伦理研讨会上,业界学界专家从出版伦理角度共商如何规范人工智能应用。本次研讨会由中国国际数字出版博览会组委会、北京大学出版研究院、《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主办。

  技术带来便利也引发伦理问题

  人工智能技术为出版业带来了诸多便利,如高效的内容生成、精准的市场分析、个性化的推荐服务等。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伦理问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毅敏谈道,这主要包括署名问题、保密和受试者保护、利益冲突、剽窃/抄袭、篡改和伪造、拆分出版和重复发表、审稿原则等,以及面对违反伦理的行为发生时,期刊如何审查和面对的问题。出版伦理产生于出版实践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是外界或出版业自身积累形成的对出版的基本道德要求,涵盖了出版活动的各个环节。在科技浪潮的冲击下,出版伦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发展让全人类受益。但不管是个人还是法人,都可能有被损害著作权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风险。”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主任、出版研究院院长张久珍在视频致辞中说,目前世界各国在如何平衡人工智能模型的性能优化与版权作品的权益保护这一问题上,仍未有可适用的政策法律框架。各界应共同关注人工智能应用带来的问题,推动相关应用更规范。

  出版伦理已经引发学界广泛关注。同方知网数字出版中心总经理谢磊发布了“出版伦理学术影响力TOP100期刊论文(2019—2023年)”。“为了深入探究出版伦理在中国的研究进展,全面揭示近5年来出版伦理在我国的研究热点,我们基于中国知网文献大数据,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客观地遴选出近5年国内最具影响力的学术期刊论文,这也是在国内首次发布出版伦理学术影响力TOP100的期刊文章。”

  版权等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人工智能正在重塑科研写作与编辑出版的工作流,无论是从作者、读者,还是从审稿人、编辑、出版、传播各个角度,生成式人工智能都在改变其具体的工作方式与方法。”同方知网副总经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总编辑肖宏介绍说,同方知网积极投身人工智能应用,推出了“华知大模型”以及AIGC检测、智能审校、政务服务、儿科诊疗等各垂类应用人工智能工具。同方知网也因此入选了北京市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合作伙伴计划。在推进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他们观察并体会到亟须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整治学术不端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不是作品,其内容的版权可保护性也没有具体规定。”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编委会主任、《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总编辑丁以绣说,国内外关于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司法实践领域也踯躅盘桓,偶有判例,终无统一定论。对于AI大模型训练中的版权如何保护,他立足当前实践观察分享说,在数据获取阶段,未经授权而直接从版权作品中提取数据用于模型训练,可能构成版权侵权。在数据存储阶段,若将所获取的数据存储在服务器中进行后续的分析与处理,而未获得版权人的许可,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对版权作品的未经许可复制,进而构成侵权。至于数据处理阶段,对于存储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是否构成版权侵权,目前尚存争议。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一些国家的判例表明,如果生成内容具备独创性并满足版权作品的其他构成要件,那么它应当受到版权保护。然而,关于版权具体应归属于开发者、用户还是双方共同所有,目前各国仍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在实践中探索解决方案

  “人工智能应用在助力出版发展过程中,同样给学术研究与科技期刊出版带来了一些问题,包括对人工智能过度依赖造成的缺乏创新、数据滥用对科学研究的破坏、隐私保护以及版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副社长刘冰基于对国际学术期刊相关领域规范的研究提出,科研人员要从对科研成果负责的角度有边界、透明性使用人工智能,有效解决隐私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既要积极拥抱新技术,也要做好技术监督和伦理规范。刘冰介绍说,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开发了相应的平台体系,用于检测投稿中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写作和审稿中的应用情况。

  “数据非常丰富,但数据出版相关的政策法律还是不完善。规范数据出版伦理需权衡数据获得、数据的隐私、数据的发布,以及作为数据主体尤其数据所标识的主体权益的保护等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研究院副院长黄国彬认为,构建数据出版伦理通常有两个思路,从主体角度考虑,涉及数据的采集者、创建者、数据平台编辑以及评审专家等;从不同环节考虑,在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各环节应提高对数据可循证、关联性因素的责任。

  在法律实践领域的一些“破冰”案例尤为值得关注。丁以绣分享说,今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在此案中,由于被告未取得AI使用授权,最终被判赔偿原告25万元。另外,2023年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的判决结果也备受瞩目,被告被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元。尽管对于AIGC是否构成作品,需要进行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但是这些判例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非常有价值的开创性探索,也提醒人们,在全新的技术背景下,传统的著作权理论与技术发展现实已经不相匹配,应当进行调适和发展,以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更好地满足权益保护和产业发展的需求。“今年7月12日发布的欧盟《人工智能法》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应制定相称的透明度报告。”丁以绣在综合国内司法实践和欧盟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技术上实现了革命性突破,法律法规的制定应给科技创新留有一定发展空间,既要对知识产权等私权进行充分保护,以保障和激励创新能力,又要兼顾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妥善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进步、公共利益保障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