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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下发通知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监管措施
发布时间:2013.09.11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阅读:67次
本报讯 为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研究并制定了《国发[2013]19号文公布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监管措施》。通过建立事后备案制度、完善法规规章等,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管理科学性和规范性,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
据了解,按照2013年5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总局共有4项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已由国务院决定取消。其中,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后,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制度,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只读类光盘来源识别码(SID)蚀刻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直营连锁经营门店依法注册设立后应向所在地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展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管理;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后,举办单位于活动举办前,应将活动时间、地点书面告知举办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和职责,加强对此类活动版权、内容等有关方面的监管;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后,积极引导、支持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活动,鼓励中国出版走出去。
另据了解,因国发[2013]19号文仅涉及由总局作为实施机关的新闻出版审批事项的取消,与之相衔接或配套的由省级以下(含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关的审批事项,暂依照现行法规继续施行。各地可在审批工作中加大对本地区行业发展现状的分析把握,研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待相关法规、文件出台后,迅速调整职能和开展工作。(宗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