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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稿酬标准:作者美梦将成真
发布时间:2013.09.26 来源:中国广播网 阅读:146次
国家版权局9月23日在官网发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其中拟将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提高到每千字100~500元,原创作品的版税率提高到5%~15%。
《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对比了1999年出台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其中规定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是每千字30~100元,版税率为3%~10%。可见,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和版税率标准上下限均比原规定有大幅度提高。此外,新《办法》中,改编、汇编、翻译等演绎作品的稿酬与版税率也有所提升。
1999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规定》曾经发挥重要作用。如今十几年过去,其中有些规定已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统一,在如今著作权人创作成本增加、物价上涨的大背景下,提高稿酬标准早已经成为业内的呼声。那么对于新《办法》的具体条款,业内人士有着怎样的观点?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叫好声:体现对智力劳动的重视
知识产权律师“@法研法谕”9月23日下午在自己的微博上从专业角度总结了新《办法》的几大亮点:“1.大幅提高稿酬标准;2.明确以排版字数计算稿酬,即以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行数计算;3.确定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按照稿酬标准的上限计酬,惩罚侵权人;4.第一次明确在数字、网络环境使用文字作品参照执行。”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在给本报记者的邮件中表示,此举是继去年《著作权法》三修草稿公开征求意见后的又一次“开门立法”,是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和公众三方利益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贯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体现了国家版权局认真倾听社会呼声,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引导和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的决心,更体现了对智力劳动创造的重视。
他进一步分析认为,新《办法》仍然鼓励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权利人与使用者双方按市场规则进行协商、约定,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提高了基本稿酬和版税,对双方都有重要指导作用。此指导标准适用于使用者未签合同,或签合同但未约定稿酬,以及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形,且按上限计算。此规定对于双方处理稿酬纠纷和司法审判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张洪波表示,报刊转载属于法定许可,这是为鼓励传播而对权利人的限制,但千字50元的稿酬标准被社会和权利人长期诟病。此次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权利人的多年诉求。此外,由于数字网络发展很快,权利人和产业界的稿酬纠纷不断,而法院在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时仍参照1999年的规定。但数字环境下文字作品传播使用有很多新特点,现阶段制定统一付酬标准,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从实践角度也不现实。为此,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数字网络环境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付酬。”寥寥数字,对文字作者与网络媒体协商标准和司法审判实践的指导意义非同寻常。
提建议:按“销售实洋”计版税
新《办法》公布当天,不少作家和出版人在微博或媒体撰文发表观点,他们在表示高兴的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匪我思存等作者认为,上调稿酬最低标准值得肯定,但不应为稿酬标准设定上限。也有不少人认为,稿酬的个税起征点应该提高。例如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认为,有关部门还需改变稿酬税征收标准,目前潜心创作的作家越来越少,除了稿酬税起征点应提高到2000元以上,对于部分创作时间较长,创作过程较艰辛领域的作者,国家应适当免征税。媒体撰稿人喻涛则撰文说,“不同媒体给不同作者,开出的稿费或高或低都有,免费使用也并不奇怪。但只要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稿酬,一定是对双方有益的,因而也是合理的,所谓的稿酬过低就是个伪问题。对于市场化的媒体以及作者而言,政府制定的稿酬标准便毫无意义。”
此外,对于新标准中的版税率计算问题,出版界也有不同的声音。新《办法》的第三条中提到,“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本办法所称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或实际印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支付的报酬。”对此,北京印刷学院副教授叶新告诉记者,现在图书的销售折扣比较多变,而按“图书定价”这一方法计算出的码洋数,并非出版社的实际收入。他建议学习西方一些出版发达国家的办法,按照“销售实洋”计算版税,版税提高到10%以上,同时实行“递增版税制”,也就是销售量越高,版税率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