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坚持职业操守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5.09.16      阅读:112次

 

 编者按 在我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日益繁荣的同时,倡扬行业良好风尚、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显得尤为重要。9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管的50家行业社团在京联合签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明确提出“十提倡”“十不为”。本报采访了发起单位相关负责人,请他们介绍《公约》的制定背景、特点及意义,并摘要刊登新闻出版工作者、演员、播音员主持人代表在会上所作的发言,以飨读者。

 


 

9月15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在京发布,引起广泛关注。本报记者 韩东 摄

 

 □本报记者 李明远

 9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管的50家行业社团联合签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正值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之时,《公约》明确提出“十提倡”与“十不为”,充分体现了严实精神,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宪法法律、倡导弘扬行业良好风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务实之举。

 制定《公约》的背景是什么?它有哪些特点?在贯彻执行中将形成怎样的监督体系?《公约》两家发起制定单位——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和中国出版协会的相关负责人对《公约》进行了解读。

 搞调研凝共识

 强化职业道德

 近年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在日益繁荣的同时,也遭遇有偿新闻、虚假广告、违背诚信等不正之风的困扰,违背行业职业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在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活动中,为弘扬行业优良风气,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社团积极制定并联合签署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

 “《公约》是起草组历经几个月调查研究,征询各方意见、凝聚各方共识的成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新形势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加强版、升级版和完善版。”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分党组成员、副会长张丕民如是介绍说。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公约》起草组广泛调研,先后召开16场座谈会,直接听取各行业社团、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在北京、上海、四川、贵州、辽宁召开5次会议,面对面听取19个省市一线从业人员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新闻出版广电集团管理干部提出的意见;在内蒙古自治区召开的座谈会上,向31个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求了意见。

 “从起草《公约》开始,中国出版协会牵头组织新闻出版业19家社团进行了多次讨论,仔细斟酌《公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公约》的文字表述经过了20次修改。”中国出版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刘建国告诉记者。与此同时,中广联组织所属25家社团就起草《公约》的思路原则、主要内容和文字表达提出具体意见,对《公约》进行多次修改。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联系的6家社团认真讨论,也就内容和文字提出意见。

 在广泛调研基础上,起草组形成制定《公约》的基本思路是:从行业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弘扬行业正气,从“提倡”和“不为”两方面进行规范。经过充分讨论,确定制定《公约》的原则主要有:突出行业制度特色;主要规范职业道德;重在规范从业人员个人行为;违背公约者主要承担被批评教育和人事处理后果,违纪违法者接受法纪处理;文字表达简洁具体,易记易行。

 突出行业特色

 规范个人言行

 重视职业道德自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社团历来都有所行动。那么,这次签署的《公约》有何特点?

 “《公约》既突出了行业特色、职业精神,也体现了问题导向、问题思维,简单明了,重点明确,易记易行,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不同岗位、不同领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和最大公约数。”张丕民表示。

 经过总局所属50家行业社团和各地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单位广泛参与讨论,《公约》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弘扬行业良好风尚等总要求放在导语位置作为统领,从“提倡”和“不为”两方面规范职业道德,并形成对应关系,把共识度最高、覆盖面最广的列举了十条,不替代各个社团更为详细的自律内容。

 《公约》的适用主体广泛,涵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机关公务员,事业、企业和社团从业人员。《公约》着力规范从业人员个人言行。张丕民表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从业人员在职业道德上须知行合一,发挥道德引领作用。《公约》对从业人员的“十倡导”,要求不仅在专业领域追求卓越,更在思想道德修养上重行为示范,争当模范公民。《公约》明确提出的“十不为”都是底线要求,是每个从业人员应做到的。

 《公约》明确提出,各社团应将相关内容纳入章程及其管理制度,加入行业社团的各企事业单位将《公约》相关内容纳入与从业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和各类业务合同。“将《公约》相关内容纳入社团《章程》及会员单位合同管理,体现的是市场和法治精神,有助于增强《公约》对从业人员的实际约束力。”刘建国告诉记者,为强化《公约》的效力,各组织及会员单位均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这就进一步拓展了《公约》内容和效力空间。

 惩处力度加大

 监督体系完善

 《公约》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企事业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供了制度抓手。《公约》规定,行业协会可要求违背《公约》者向受害人或社会公众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进行批评和谴责。对严重违背公约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从业人员,加入《公约》的会员单位可在3年内均不予聘用、录用或使用,这些规定都有利于全行业联手形成良好的行业秩序。

 “《公约》的权威在于实施,其生命力也在于实施。《公约》可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规范行业秩序的作用。”张丕民说。刘建国表示,对于违背公约者,会员单位可以通过谈话批评、公开通报、责令道歉等批评教育方式进行处理,这样就使《公约》的软约束变为强管理。

 记者了解到,围绕《公约》的学习推介、贯彻执行、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将逐步展开。中国出版协会将通过召开践行《公约》座谈会、在网站开设践行《公约》专栏等形式发动行业畅谈体会并贯彻落实。未来,中国出版协会还将在主持评选的韬奋出版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评奖办法中加入相关内容。中广联所属各会员单位将利用学习会、报告会、研讨会、体会文章等多种形式,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对《公约》的实施进行宣传推介。

 每位从业人员都是行风的建设者,每位社会公民都是行风的监督者。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施行《公约》的监督作用非常重要。《公约》向社会公开,邀请行业其他机构和人员加入《公约》,欢迎社会各界对《公约》的实施进行监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监督,必然赋予《公约》以强大效力和长久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