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延至2023年底 七类符合条件出版物在出版环节享受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

发布时间:2021.04.08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雷萌      阅读: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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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雷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有关事项。

公告显示,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列入公告中《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公告中规定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列入公告中《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的报纸。

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列入公告中《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