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判!某电商平台未尽定期审核义务,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3.04.19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阅读:75次


湖南日报4月14日讯(记者 杨佳俊 通讯员 佟锡龙)14日,省高院在新闻通气会上发布20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由该院二审的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出版集团”)诉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某公司”)、许某某侵害出版者权纠纷案,系全国第一起判令电商平台未尽定期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

2020年,中信出版集团与著作权人黄奇帆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获得《结构性改革》一书独家出版权和发行权。2021年7月21日,中信出版集团发现,三仙书阁(金海湖新区每峰百货店的网络店铺,经营者为许某某)在某电商平台(开发商为上海某公司)销售盗版《结构性改革》。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某与上海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对中信出版集团要求上海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信出版集团遂提起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每峰百货店在某电商平台开设三仙书阁销售图书,属于必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虽然上海某公司在三仙书阁入驻平台时进行了资质审核,但之后一直未履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等信息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的义务,导致已注销的每峰百货店仍在某电商平台以三仙书阁名义销售盗版书籍。该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履行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上海某公司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其应当对每峰百货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具有“市场”和“企业”双重属性,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是实现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该案对于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平台内部治理,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推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