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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5.09.16 阅读:95次
第一条 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追求职业理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倡导弘扬行业良好风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社团共同制定签署本公约。
第二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实行以下职业道德行为自律:
(一)维护党的领导和国家利益,不发表或传播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秉持真实客观公正原则,不搞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
(三)传递正能量,不在网络及其他媒介上制作或传播有害信息;
(四)追求健康向上的文化品位,不使用低俗粗俗媚俗的语言、文字和图像;
(五)确保制作服务质量,不提供粗制滥造的出版物、视听作品和技术服务;
(六)对社会公众负责,不制作、代言和传播虚假广告;
(七)崇尚契约精神,不做出影响行业诚信和秩序的违约行为;
(八)积极自主创新,不抄袭剽窃他人创意及成果;
(九)开展健康的媒介与文艺批评,不贬损他人名誉及作品;
(十)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不涉“黄赌毒”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三条 签约社团将本公约相关内容纳入社团章程实施管理。
第四条 签约社团会员单位将本公约相关内容纳入与从业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并纳入与合作方签订的业务合同。
第五条 违背本公约者,根据情节轻重,由会员单位或行业社团责令其向受害人或社会公众道歉;在一定范围内批评和谴责;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惩戒;按类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严重违背本公约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者,会员单位3年内均不予聘用、录用或使用。
第七条 邀请行业其他机构和人员加入本公约。
第八条 欢迎社会各界对本公约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签约发起社团: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
中国出版协会
签约社团:
中国印刷技术协会
韬奋基金会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
中国报业协会
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
中国版权协会
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
中国期刊协会
中国编辑学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
中国新华书店协会
中国图书评论学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中华出版促进会
中国农业电影电视协会
中华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会
中国电影评论学会
中国电影剪辑学会
中华广播影视交流协会
中国世界电影学会
中国高等院校影视学会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
中国电影表演艺术学会
中国电影基金会
中广文博电视节目服务中心
中华爱子影视教育促进会
中国动画学会
中国夏衍电影学会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
中国广播剧研究会
中国电影导演协会
中国电影音乐学会
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
中国民族影视艺术发展促进会
中国台港电影研究会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协会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
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
中国儿童少年电影学会
中国影视摄影师学会
中国电影美术学会
中国录音师协会
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
黄河电视孔子学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