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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完成 传播虚假科研成果将予以处罚

发布时间:2021.12.31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阅读:1583次

本报讯 (记者陈妙然)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进步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进步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

第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加强学术期刊建设,完善科研论文和科学技术信息交流机制,推动开放科学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交流和传播。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构、伪造科研成果,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或者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件。